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3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辰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戊○○原名陳達興
被 告 己○○原名歐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