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7年度,959號
PCEV,97,板小,959,200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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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959號
原   告 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95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編號│發票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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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 │93.04.05│30000元 │僅請求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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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