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954號
原 告 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95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張英彥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被告丙○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曉琪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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