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通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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