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06號
TCDV,104,勞訴,106,2017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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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文雄李振旭間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
9,21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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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