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文雄、李振旭間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
9,21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