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7年度,1001號
PCEV,97,板小,1001,2008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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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之3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 春 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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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