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6年度,6692號
PCEV,96,板小,6692,2008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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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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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