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33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因有關二
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本院
96年度裁字第0338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 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 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 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 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03383號裁定聲請再審,略 以:其母蔡林阿昌、兄蔡有來因涉及二二八事件被政府機關 迫害,先後於民國(下同)37年2月5日、39年2月21日死亡 ,此情有證人黃淵論、黃仁田可證云云,未具體表明再審理 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