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二七號
聲 請 人 百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泰全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鈞院以九十年催字第三○ 八一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 決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催字第三○ 八一號裁定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即應依前揭規 定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全文登載於新聞紙。而聲請人雖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將之登 載於中國時報,惟其刊登處係桃竹苗版,而非全國版,此經聲請人自承在卷(見 本院之言詞辯論筆錄),則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之人若未能閱覽中國時報桃竹 苗版,將無從依法申報權利,是以其除權判決之聲請未符合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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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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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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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亞電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壹拾柒萬陸仟壹佰│AC三二六一五一│ │
│ │撫佐和夫 │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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