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567號
TPDV,91,除,3567,200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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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除字第三五六七號
  聲 請 人 甲○○即宇翔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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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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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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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晃誼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拾萬叁仟貳佰元│DC0三八六二三│  │
│ │         │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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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