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7年度,672號
TPSV,97,台上,672,20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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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律師
上 訴 人 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更㈠
字第一0二號),提起一部上訴及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給付及駁回上訴人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二千五百零九萬九千一百八十元本息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纜公司)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簽訂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由伊承攬對造上訴人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城公司)「新竹科技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帷幕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分階段付款,工程總價按合約單價實作數量結算之。系爭工程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完成初驗,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工程驗收,嘉城公司應付系爭工程款含稅為新台幣(下同)六千七百萬四千九百六十四元,除已付工程款四千一百九十一萬四千二百七十七元外,餘款竟藉詞不付;扣除伊同意之扣款八萬八千九百元、工地保全費三萬七千五百元後,合計尚有二千四百九十六萬四千二百八十七元未付。加計追加工程中甲乙梯推射窗工程款二十七萬六千六百十七元,及鋁固定窗等部分之帷幕單元工程款三百六十一萬四千五百六十七元,連同營業稅後合計為四百零八萬五千七百四十三元,應再給付伊工程款總計二千九百零五萬零三十元等情。爰依契約關係,求為命嘉城公司給付二千九百零五萬零三十元,及其中二千一百九十萬元,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其餘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均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嘉城公司給付三百九十萬五千八百五十元本息,而駁回中華電纜公司其餘上訴,中華電纜公司僅就二千五百零九萬九千一百八十元本息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其餘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
上訴人嘉城公司則以:對造上訴人中華電纜公司追加四百零八萬五千七百四十三元之請求,已罹於時效。又石材管理費係以石材價款百分之五計價;原鋁石材單價八千六百八十二元,係以老鷹



紅石材為準,伊收回自購後改為鯨灰石,自應以鯨灰石石材價款計算始屬正確,伊向訴外人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粹公司)購買鯨灰石之價款為六百六十八萬一千六百八十八元,是石材管理費應為三十三萬四千零八十四元。又中華電纜公司於仲裁程序中已承諾全數負擔伊所列鄰房屋頂修補、籃球場地坪RC整建工程費用十四萬五千零五十九元,應予扣除。系爭大樓雖取得使用執照,但中華電纜公司並未完工及驗收,縱認已完工,已施作部分仍有可歸責之工作瑕疵,自應賠償伊二千七百七十三萬六千九百八十五元,且伊對中華電纜公司另有未按時提報施工紀錄表之罰款、逾期驗收罰款、墊款債權等,連同上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等,共計九千零六萬九千九百八十六元之債權存在,經抵銷後已無餘款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中華電纜公司敗訴部分判決,改命嘉誠公司給付三百九十萬五千八百五十元本息,駁回中華電纜公司其餘上訴,無非以:查中華電纜公司所製作之結算分析表(下稱系爭結算表),係以美商艾勒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勒泰公司)所作「外牆丈量報告」及兩造之「室內部分檢視丈量會議紀錄」,為計算總工程款之依據,嗣追加請求「甲、乙梯推射窗」之價金而另作「追加結算金額明細表」(下稱系爭追加明細表)。依系爭結算表項目六「八mm綠半反射強化玻璃」說明所載,與系爭追加明細表之記載,互核可知,中華電纜公司已將「甲、乙梯推射窗」之價金加總至系爭工程款總額中;系爭追加明細表中,關於「甲、乙梯推射窗」材料款之追加,應屬重複計算。中華電纜公司另請求「甲、乙梯推射窗」款計二十七萬六千六百十七元,自屬無據。中華電纜公司所承攬之帷幕牆工程,無論採「實做實算」或事先約定價格之計價方式,實不可能漏未計算帷幕單元,而中華電纜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提出之帷幕牆價款單中已包含該公司所爭執之鋁固定窗、鋁百葉、開窗石材部、開窗鋁板部等開窗項目之價額,顯見報價中應已包含各開窗項目之帷幕單元部分,與是否經艾勒泰公司丈量結果無涉。則中華電纜公司據系爭追加明細表請求此部分之工程款共計為三百六十一萬四千五百六十七元(含稅三百七十九萬五千二百九十五元),亦屬無據。又兩造於另案仲裁程序中,中華電纜公司曾具狀表示,同意負擔鄰房屋頂、籃球場地坪RC整建工程及工地保全費十四萬五千零五十九元,自應受其拘束。嘉城公司據以抗辯應扣除此等工程費用十四萬五千零五十九元,自非無稽。再者,系爭合約原無石材管理費之計價項目,嗣因系爭合約所附帷幕價款單第四項之「鋁石材」中之「石材」部分(即老鷹紅石材),改由嘉城公司收回自行向三粹公司採購鯨灰石提供予中華電纜公司加工製成「鋁石材」,遂約定由中華電纜公司加收按實際提供之「石材」價款



百分之五計算之石材管理費。而「鋁石材」實際施作之結算數量為二二二九‧0二平方公尺,嘉城公司係以每平方公尺單價三千一百三十五元向三粹公司採購鯨灰石,「石材」之總價款為六百九十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八元,是系爭石材管理費為三十四萬九千三百九十九元,含稅為三十六萬六千八百六十九元。綜上,系爭工程款結算總金額含稅應為六千六百八十七萬八千九百七十七元,扣除中華電纜公司同意之扣款八萬八千九百元、工地保全費三萬七千五百元及其在仲裁程序同意負擔之鄰房屋頂修補及籃球場地坪整建工程費十四萬五千零五十九元,再扣除嘉城公司已給付之工程款四千一百九十一萬四千二百七十七元,尚未給付之工程餘款為二千四百六十九萬三千二百四十一元。次查,系爭工程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初驗,兩造並簽訂「新竹科技大樓修繕」計劃,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通過消防檢查及取得使用執照,且至遲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至三月二十三日完成初勘,依系爭合約第五條第一項約定原可請求給付全部工程款。兩造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協調會雖曾合意:「九、十、十一F材料、按裝款於七月十一日領款,十二F以上待以上(指協調會議錄第一至六項工作)全部完成再請款」,該會議就其第五項之窗台板、踏腳板工作約定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完成;惟依系爭合約第五條第一項分階段付款之約定、前揭「新竹科技大樓修繕」第二十九項內容所載,及兩造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會勘並製作新竹科技大樓帷幕工程室內部分檢視丈量會議紀錄,已確認一樓窗台板(包括腳踏板)施工數量為三二.五M 等情,暨嘉城公司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簡便行文表所列缺失均不包括窗台板、腳踏板、清潔矽利康項目,足見此三項目工作確已完成。嘉城公司拒絕給付系爭合約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第五、六階段及其後階段之工程款,即屬無據。系爭大樓既已通過消防檢查及取得使用執照,兩造並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協調會約定:「同年月十六日工地初驗收,驗收過程若有瑕疵以保固時間內修復」之協議,應認系爭工程於同年月十三日已完成,況已完成初勘,復經嘉城公司出售或出租使用中。嘉城公司所指之缺失,充其量僅屬工程未具備約定之品質而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問題而已,非可以工作未完成拒付工程款。另嘉城公司委請艾勒泰公司製作之第二次帷幕牆視察報告(下稱艾勒泰視察報告)所提施工缺失有九項,可分為:㈠女兒牆螺絲問題;㈡鋁牆板烤漆表面四周鋁蓋板烤漆表面,發現氣泡、氧化及烤漆剝離問題及部分有奇異筆記號殘留痕跡未予清除;㈢部分鋁百葉長度不足問題;㈣部分石材單元組裝不良問題;㈤單元鋁蓋板問題,包括a.組裝不良、b.部分未組裝、c.膠條安裝不良,縫隙過大,並未完整卡入、d.烤漆表面,發現氣泡,氧化及烤漆剝離、e.部分單元間留有安裝時所充當墊片的鍍鋅螺帽等類。依其所提出修繕



工程單價及數量分析(下稱艾勒泰修繕報價),包括:㈠三mm烤漆鋁牆板;㈡玻璃蓋板(即玻璃單元四周鋁蓋板);㈢鋁百葉;㈣石材;㈤玻璃等主要部分。至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大樓外牆安全及缺失改善鑑定報告書(下稱技師公會報告書),估算之修繕包括:㈠甲、乙梯玻璃帷幕骨架之固定座改善工程費(下稱甲乙梯修繕費);㈡外牆修護工程費。依艾勒泰視察報告,綜合上述五類缺失及參考上述二份報價報告,外牆修繕費用為:㈠女兒牆螺絲換裝:七萬四千八百元;㈡鋁牆板烤漆表面處理:烤漆處理含拆裝四百十二萬四千零二十二元,此部分係烤漆品質不良,固無須重做鋁板,但需重新烤漆及安裝即可,且依艾勒泰視察報告僅有百分之六十之鋁牆板有烤漆品質不良,故只須百分之六十之鋁牆板拆下重新烤漆即可;㈢鋁百葉葉片烤漆表面處理含拆裝:一百三十八萬八千八百七十六元,即百分之九十五鋁百葉之烤漆費加拆裝費;㈣部分石材單元組裝:四萬零二百五十元;㈤單元鋁蓋板重新施作:九百七十三萬九千一百五十八元;㈥玻璃:二千二百八十五元;總計外牆修繕費用為一千五百三十六萬九千三百九十一元。至甲乙梯之修繕費用,依技師公會報告書之估價為四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元。中華電纜公司依技師公會報告書所主張之一百五十四萬三千四百八十元,自不足修繕至兩造約定之品質。而嘉城公司依艾勒泰修繕報價所主張之二千七百四十一萬五千二百六十七元,顯已超過承攬人修補瑕疵所需之費用。因認系爭工程修繕費用應以一千五百八十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一元為當。系爭工程既有可歸責於中華電纜公司之事由致生上述多項瑕疵,中華電纜公司自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嘉城公司抗辯中華電纜公司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並以上開預估之修補瑕疵費用一千五百八十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一元為中華電纜公司因債務不履行應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而與伊應給付之工程款相抵銷,應屬有據。又系爭合約第十七條第四項明定,中華電纜公司應以施工記錄表每日詳報工程之施工進度及用料情形,並應逐日送嘉城公司之監工簽認及收執。否則每日罰扣一千元。中華電纜公司係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開始派工施作預埋鐵件,是系爭工程施工日自當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完工時止,扣除中華電纜公司有提報之數量,及年假二十一天,共四百五十六天,按每日一千元計扣罰款,共為四十五萬六千元。中華電纜公司之罰款債務已屆清償期,嘉城公司之工程款債務亦已屆清債期,是嘉城公司主張以中華電纜公司未按時提報施工紀錄表之罰款為抵銷,自屬有據。又依系爭合約第六條第三項之約定,如因嘉城公司之原因,或工程數量臨時增加,或工程變更設計,或人力所不可抗拒因素,致須延長完工日期,由雙方協調定之。查兩造曾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協調會決議,同意變更原施工



進度,改訂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前完成所有外牆帷幕吊裝。嗣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協調會約明最遲於八月五日前完成,復於同年九月六日初驗時簽訂新竹科技大樓修繕計劃,另行約明各項工程之預定完成日期最遲為同年十月三十日,系爭工程係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始全部完成,計逾期完工一百三十四天,自應依約計罰,惟此逾期罰金計算方式既未超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佈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所定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標準,且佐以中華電纜公司逾期完工,嘉城公司受有融資利息及公司管銷費用等損失等情,中華電纜公司逾期完工一百三十四天,逾期違約金本應為八百九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三元,然因該條約定逾期損失以總金額百分之五為最高賠償金額,即最高為三百三十四萬三千九百四十九元,核此金額並無過高情形,是嘉城公司得請求逾期損失金額應為三百三十四萬三千九百四十九元,其主張與系爭工程款債務相抵銷,亦無不合。另系爭工程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完成,其後之修繕為瑕疵修補,非逾期未驗收,自無嘉城公司所主張之逾期驗收罰款之問題。又大樓梯間收邊工程二十九萬三千三百二十八元、輕隔間收邊工程七十萬二千八百五十八元、代為僱工支付十萬三千零五元、旋轉門兩側收邊工程六萬零四百八十元及十樓露台地坪防水工程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元,合計墊付一百十七萬六千零一元,依系爭施工規範約定,應由中華電纜公司負責,嘉城公司主張與系爭工程款抵銷,自屬有據。綜上,中華電纜公司得向嘉城公司請求未付工程款金額為二千四百六十九萬三千二百四十一元,經與嘉城公司得主張之債權即瑕疵修補費用一千五百八十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一元、未按時提報施工紀錄表之罰款四十五萬六千元、逾期違約金三百三十四萬三千九百四十九元,及嘉城公司代為墊付之處理費一百十七萬六千零一元,共計二千零七十八萬七千三百九十一元相抵銷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工程款為三百九十萬五千八百五十元。則中華電纜公司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嘉城公司給付三百九十萬五千八百五十元及加付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嘉城公司抗辯艾勒泰公司帷幕牆視察報告分二次,第一次視察報告主要視察區域為系爭大樓「東向室外側」部分,第二次視察報告主要視察區域為「北向、西向及南向室外側」等三面;非僅第二次視察報告所載全區約有百分之六十外牆鋁板烤漆表面剝離等缺失,第一次報告亦記載約有百分之七十外牆鋁板烤漆表面發現氣泡、氧化及烤漆剝離等現象等情(見原審上更㈠字卷第一五六、一五七頁),證人即艾勒泰公司之經理陳章平亦證稱:我們坐洗窗機巡視整個大樓,依照我們看現場情況,所評斷出百分比分別是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六十,這是不同地方的缺失」等語



(見第一審卷㈡第二五三、二五四頁),原審僅以第二次視察報告認為系爭工程百分之六十外牆鋁板烤漆表面剝離等缺失,並據此比例為修繕費用之計算基礎,已有疏漏。次查中華電纜公司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補正或賠償義務而得與嘉城公司應給付之工程款相抵銷者,即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一千五百八十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一元,係依艾勒泰修繕報價中外牆修繕費用一千五百三十六萬九千三百九十一元及依技師公會報告書所估之甲乙梯修繕費用四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元合計所得,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惟原審僅依第二次視察報告之記載認為系爭工程之缺失為九大項、五大類,至系爭工程是否有「鋁百葉葉片烤漆表面」及「甲、乙梯缺失」之瑕疵,並未調查審認,原判決竟將「鋁百葉葉片烤漆表面處理含拆裝費用一百三十八萬八千八百七十六元」及「甲乙梯修繕費用四十四萬二千零五十元」列為中華電纜公司應付修繕費用,亦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不能認為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許 正 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八  日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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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