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一九號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兼法定代理人 E○○被 上訴 人 長橋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A○○被 上訴 人 宇○○律師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宇○○被 上訴 人 B○○律師事務所兼 代表 人 B○○被 上訴 人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黃○○ 玄○○ C○○被 上訴 人 寰瀛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宙○○ D○○被 上訴 人 偽台北律師公會 甲○○○兼 上列一 人法 定代理 人 乙○○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偽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縣政府上 列一 人法 定代理 人 周錫瑋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丙○○ 丙○○之配偶 丁○○ 住同上 丁○○之配偶 台北市政府上 列一 人法 定代理 人 郝龍斌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法務部法 定代理 人 施茂林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 定代理 人 王添盛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內政部法 定代理 人 李逸洋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戊○○被 上訴 人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己○○被 上訴 人 弘道聯合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地○○被 上訴 人 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庚○○被 上訴 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辛○○被 上訴 人 為理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壬○○被 上訴 人 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兼 代表 人 癸○○被 上訴 人 巨鼎博達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子○○被 上訴 人 縱橫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丑○○被 上訴 人 浩然國際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寅○○被 上訴 人 正雅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卯○○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辰○○被 上訴 人 萬國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巳○○被 上訴 人 福匯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午○○被 上訴 人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未○○被 上訴 人 律誠聯合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申○○被 上訴 人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酉○○被 上訴 人 雙榜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戌○○被 上訴 人 理律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亥○○被 上訴 人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哲英被 上訴 人 理得法律事務所兼 代表 人 天○○上列上訴人等因E○○自訴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戊○○等均自訴不受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E○○對於戊○○等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而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仍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黃 梅 月 法官 邱 同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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