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493號
TPDV,91,重訴,493,200210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蕭逸民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國防部軍務局
  法定代理人 趙世璋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書面裁定命其 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