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7年度,1453號
TPSM,97,台上,1453,20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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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
九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
字第二九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主刑部分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事後翻異前供,否認犯行之供詞及其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購入之甲基安非他命與當時行情相較,無利可圖,上訴人於警詢所供「因缺錢而欲販賣」,應非上訴人之本意,係因警察得知上訴人施用毒品,而予疲勞詢問,警察說「你簽名就可以交保」,上訴人為圖交保,在非自由意志下所為之供述,不具任意性,且乏補強證據以證明與事實相符,原審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之證據,其採證違法。㈡、甲基安非他命在分裝時,無法調配其純度,製作時才能調配,原判決理由認分裝時可調配,顯有瑕疵,其判決違背法令。㈢、上訴人為警逮捕之時間係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許,當時上訴人甫買入毒品,尚未及以賣方提供之電子磅秤測量重量是否足夠,即被查獲;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於同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始被查獲,與事實不符,判決自屬違背法令。㈣、扣案之電子磅秤一台、分裝袋三十個均非上訴人所有,而是出售毒品之人借給上訴人秤毒品之重量是否足夠,原判決認係上訴人所有,併有違誤等語。惟查:㈠、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判決已就上訴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時,承認:警察製作筆錄時,有全程錄音等語



。其於第一次警詢筆錄時,因表明不願意接受夜間詢問,警員即停止詢問,直至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始製作第二次警詢筆錄,亦有卷附警詢筆錄二份可稽,若上訴人確遭警員誘導或疲勞詢問,警員要無至查獲次日接近中午始製作上訴人之筆錄之理,上訴人亦可在錄音過程中反應,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勘驗上訴人第二次警詢筆錄錄音帶結果顯示,製作筆錄時,警員有事先告知上訴人權利,期間甚且因上訴人腹痛而暫停錄音,警詢過程上訴人之態度平和,未有緊張、不適之狀況,詢問之警員未有不正取供之情形,有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檢察官勘驗筆錄一份在卷足參,且證人即詢問上訴人之警員江進元龔詩傑於第一審審理時,均證稱:製作筆錄有讓上訴人自由陳述,沒有誘導或疲勞訊問,也沒有跟上訴人講簽名之後,在檢察官那邊可以翻供、交保,筆錄確實是按照上訴人的話記載等情,並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四包、電子磅秤一台、分裝袋三十個可資佐證,認上訴人於警詢時之自白,係出於其任意性,依前揭規定有證據能力,且與事實相符之理由論敘綦詳,核無採證違法之可言。上訴意旨執此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㈡、原判決就上訴人所辯伊購買毒品之價格已無轉售圖利空間云云。於理由內以:毒品分裝時,因純度、分量,而影響其售價,自不能僅因上訴人自稱買入時之價格符合市價,即認無意圖販賣營利之可能等情,詳為指駁。原審所為論斷,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執以指摘,要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㈢、上訴人為警查獲逮捕之時間係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又扣案之電子磅秤、分裝袋係上訴人所有等情,業據上訴人於警詢時供明,其在第一審準備程序時亦不爭執,原審已詳敘其認定之理由及依據(見原判決第三、九頁)。上訴意旨㈢、㈣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專憑己意再事爭辯,或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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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