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383號
TPDV,91,重訴,2383,200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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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三八三號
  原   告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璋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仟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元,折合新臺幣玖拾玖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請陳報請求權之基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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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