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送達代收人 吳宣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聯麒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2年度重訴字第
25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依上訴聲明
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88,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81,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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