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485號
TCDV,102,訴,2485,2017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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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85號
原   告 林秋香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袁裕倫律師
複代理 人 范綺虹律師
被   告 廖瑞筠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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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