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寂珍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違約金之計算誤載為利息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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