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114號
TPDV,91,重訴,2114,20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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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
         未○○
  被   告  寅○○
         丑○
         壬○○
         卯○○
         辰○○
         午○○○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子○○   
  被   告  癸○○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十三巷二六號二樓
         己○○○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一三九巷二二弄二號三樓
  兼右五人
  訴訟代理人  辰○○   住台北市○○區○○路四一四號二樓
  被   告  辛○○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八三號十一樓之二
         庚○○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七之六號十樓
         巳○○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七號
         丁○○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四一○巷二三弄二二號五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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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