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 未○○ 被 告 寅○○ 丑○ 壬○○ 卯○○ 辰○○ 午○○○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子○○ 被 告 癸○○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十三巷二六號二樓 己○○○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一三九巷二二弄二號三樓 兼右五人 訴訟代理人 辰○○ 住台北市○○區○○路四一四號二樓 被 告 辛○○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八三號十一樓之二 庚○○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七之六號十樓 巳○○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七號 丁○○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四一○巷二三弄二二號五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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