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7年度,18號
PTEV,97,屏簡,18,200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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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1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97年5 月9 日上午9 時45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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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