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京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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