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二、陳述:
(一)被告乙○○未經徵求著作人即原告同意擅自抄襲『新解』一詞,于民國八十 九年八月三日在聯合晚報首版向全國台商發表前進大陸卡位:原告于八十九 年七月三日鑒于陳總統自五月二十日上任前後,中央國家主度江澤民先生即 不斷打壓、台海軍事危機升高,戰爭一觸即發勢所難免、世界各國領袖及其 智囊團隊莫不以兩岸人民安危一籌莫展,原告義不容辭毅然發表:和平宣言 「一中新解」三點聲明;一個月後獲得兩岸執政高層一致熱烈認同,中共國 家主席江澤民先生迄今亦未針對總統陳水扁先生叫戰打壓、『一中新解』主 張;因而奠定了台灣海峽永久和平基礎!「一中新解」用於兩岸和平政治層 面,原告心甘情願奉獻一己智慧結晶。「新解」用於商業途徑,不是不可以 ;被告在發表之際應徵求著作人同意,發表後又不理會著作人求見,著作人 亦無可奈何!(二)被告發表「『新解』彈性無限大、兩岸關係一兩個月後 ,換二檔前進,在大陸市場未成形前就搶佔!」(兩行共三十三字乃犯罪企 圖實據。),被告抄襲『新解』智慧據為己有,我是榮民靠一萬三千元生活 補助金過活,可說是十足窮人,被告協取窮人智慧幫助月入百億,數十億、 數億,的大富商錢進大陸卡位搶錢,這世界還有公理嗎?錢進大陸卡位公司 ,工廠至少六萬家,且如以兆位數計,政府與台商是利益共同體,現在世界 各國公認抄襲侵犯著作權,理賠標準都以百分之四十五為計算標準。政府應 為被告的行為承擔責任!原告擬請國家賠償伍佰億元,然因裁判費減縮為四 百萬元。「新解」智慧含蓋政、經、軍事,解除台海戰爭危機。以後建構一 個無黨爭,無政爭,先進民主的理想新中國。「未來一中」在「新解」引導 一能達成,「新解」智慧實已超越曆史顛峯。「新解」由抄襲轉趨竊取之嫌 ,類似水門事件,貴為一國之君的尼克森前總統,因而下台,不過我並不希 望水門事件重演。
三、證據:提出和平宣言,「一中新解」三點聲明之存證信函一件、總統府回函一紙 、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聯合晚報剪報一頁為證。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大陸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即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發表經聯合晚報登 載之「未來一中,建立有意義政治關係,指統、獨與維持現狀難明確定義,『新 解彈性無限大』,兩岸關係一、兩個月後換二檔前進,在大陸市場未成形前就搶
佔」等言論中之「新解」二字,乃抄襲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致總統之「和 平宣言,一中新解三點聲明」之存證信函,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因 被告為公務人員而請求國家賠償四百萬元云云,固據提出存證信函一件及剪報一 紙為證。惟按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 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 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 題。查原告所指其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要指「新解」二字,然此二字僅係「 新的解釋」之簡稱,為一般社會大眾所通用之名詞,依法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尚不得以原告曾以「一中新解」為題致函總統,即認此一名詞為原告所獨創而享 有著作權。況觀之原告所提剪報,被告於「一個中國」之談話中並未提及「新解 」一詞,乃報社編輯認被告該次談話係對於「一個中國」之內容有新的解釋及看 法,而以「新解」為該篇報導之標題,原告據此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權,顯無理 由。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起訴狀 所載被告侵害其著作權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已如前述,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四百萬元,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三、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