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56號
TCDM,106,附民,456,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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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56號
原   告 洪雅婷
      李昀儒
      陳偉嘉
      楊智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楊志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39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楊志嘉被訴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訴 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等對被告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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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