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7年度,759號
SLEV,97,士小,759,2008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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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即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八點八八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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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