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56號
TCDM,106,附民,456,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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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56號
原   告 洪雅婷
      李昀儒
      陳偉嘉
      楊智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楊志偉
      林淑春
      陳思偉
      楊秋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39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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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