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97年度,572號
SLEM,97,士簡,572,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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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銳昕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歐佺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金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博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3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銳昕科技有限公司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罰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減為新台幣柒萬元。
歐佺有限公司金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各處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並更正如下: (一) 查被告等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規定,減其刑2 分之1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項第七行後段:「科以同法第 85條第5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 ,及同項第九行後段關於:「請科以罰金」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請科以罰金新台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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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