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調字第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盧文堂
調解委員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告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前,登載聯合報向
聲請人乙○○道歉,登報啟事內容「甲○○於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許,對乙○○先生罵三字經,公然侮辱
,願意道歉」。
二、兩造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197號傷害案件,均願意互
相撤回告訴。
三、聲請人等其餘請求拋棄。
四、相對人等願對聲請人等傷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以上正本根據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