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97年度,31號
CYEV,97,朴簡調,31,2008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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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調字第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盧文堂
  調解委員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告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前,登載聯合報向
  聲請人乙○○道歉,登報啟事內容「甲○○於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許,對乙○○先生罵三字經,公然侮辱
  ,願意道歉」。
二、兩造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197號傷害案件,均願意互
  相撤回告訴。
三、聲請人等其餘請求拋棄。
四、相對人等願對聲請人等傷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以上正本根據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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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