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432號
TPDV,91,訴,5432,200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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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二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吳修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零伍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壹
     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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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