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7年度,103號
CYEV,97,嘉小調,103,200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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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等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1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調 解 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相 對 人   丁○○
  以上二人代理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伍萬伍仟零捌拾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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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