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一三號
原 告 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指定送
被 告 德統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昶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所繳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裁定限期五日內 補正,並於同月十八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應認所訴 為不合法,逕予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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