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383號
TPDV,91,訴,5383,200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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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三號
  原   告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典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壘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錦壘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陸仟捌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陸仟捌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錦壘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
  蘭姝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
  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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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