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三號
原 告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典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壘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錦壘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陸仟捌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陸仟捌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錦壘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
蘭姝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
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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