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九號
原 告 辛光明即勇信起重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柒仟貳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零
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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