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379號
TPDV,91,訴,5379,200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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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九號
  原   告 辛光明即勇信起重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柒仟貳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零
     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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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