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哲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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