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調補字,97年度,8號
NTEV,97,投調補,8,2008042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哲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晃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1/1頁


參考資料
鉅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