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7年度,45號
NTEV,97,投補,45,2008040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45號
原   告 廖添期即吉富工程行
被   告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男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1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1/1頁


參考資料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