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45號
原 告 廖添期即吉富工程行
被 告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男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1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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