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紳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95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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