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7年度,122號
PDEV,97,斗小,122,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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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122號
原   告 翰林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被   告 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4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000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為翰林世家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即門牌號碼台中 市○○路216巷13號9樓之所有人),計積欠自民國95年7月起 至96年9月止5期之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21,000元,經 原告催繳未果,原告因此訴請如數給付,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小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移 送本院之96年度斗小調字第51號(被告將字號誤載為96年度 斗小字第51號),業經原告撤回起訴在案,本件並無重複起 訴之情形,附此敘明。
二、被告抗辯由於原告管理不當,造成屋頂嚴重漏水未予修補, 致其無法將房屋出租,減少租金收入192,000 元,應支付修 繕費用15,000元,合計損害金額207,000 元,原告自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並主張以此項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前 揭管理費抵銷。經查被告此項抗辯,為原告所否認,被告所 舉照片及估價單,不足以證明其對原告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 權存在,自無從與系爭管理費抵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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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