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203號
TPDV,91,訴,5203,200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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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
  原   告 翼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智
              送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名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鋒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昱鋒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零參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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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翼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鋒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