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永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 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 1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7年2 月2 日送達原告,有原告抗告狀附卷可稽,原告亦未 繳納抗告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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