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退休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小字,97年度,3號
NHEV,97,湖勞小,3,2008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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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武陵高級中學間返還溢領退休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302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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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