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7年度,943號
SJEV,97,重簡,943,200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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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943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伍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玖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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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