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七八八號
原 告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被 告 愛得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寶蘭
被 告 銘翌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賢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愛得拉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彰化縣花壇鄉○○村○○路一八五號、被 告銘翌膠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北市大同區○○○街○段一二一號一樓,依民事 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經審原告係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製造商被告愛得拉企業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 償,就其生產設計有無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對保護消費者,以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較能為方便之調查及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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