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97年度,354號
FSEV,97,鳳補,354,200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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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下1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1298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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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