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244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 月27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
一 (3 樓)調 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到
調 解 委 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金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
萬元。給付方法: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號
內。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聲請人即告訴人就97年度交簡字第332 號(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97年度調偵字第51號)過失傷害一案,當場表示就
上開刑案,提起告訴,現因雙方達成和解(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調字第244 號),爰撤回告訴,不予
追究。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