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828號
KSEV,97,雄補,828,200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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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2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均成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85 元,應繳裁判
  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1,32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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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