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1,249 元,應繳裁
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1,5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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