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2988號
KSEV,97,雄簡,2988,2008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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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9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0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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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