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2887號
KSEV,97,雄簡,2887,200805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887號
原   告 鎧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經本院於民 國97年3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1/1頁


參考資料
鎧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