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天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76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 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至被告雖抗辯其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 見,惟無法一次清償云云。惟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 利,民法第3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自不得以現無力一 次清償,據為拒絕清償或分期清償之理由,被告所辯,自不 足採。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7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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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 (民國)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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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12月05日│500,000元 │ AD0000000 │陽信銀行五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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