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4號
TCDM,106,附民,14,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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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謝雯雯
被   告 吳帛諺
      吳慧馨
上列被告因被告吳帛諺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謝雯雯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聲明:被告吳帛諺吳慧馨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附帶民事訴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 為之;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 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 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最高法院26年渝附字第214號、23年附字第248號、60年台上 字第633號等判例要旨供參)。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4號被告吳帛諺被訴傷害原告謝雯 雯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 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 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此部分對被告吳帛諺 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 係針對被告吳帛諺及刑案被告邱顯洲之犯行,向本院提起公 訴,被告吳慧馨並非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亦非上開犯 行之共同行為人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偵字第3178號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被 告吳慧馨縱然在本件傷害案發時有民事起訴狀所指在一旁冷 眼旁觀之情,然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數人 均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原告對於被告吳慧馨究竟因何事由 與同案被告吳帛諺邱顯洲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須負擔賠償 責任,並未提出任何說明,僅空言被告吳慧馨有冷眼旁觀、 助喝聲勢、未約束被告吳帛諺邱顯洲亦未報警,應共同負 責云云,依首揭說明,自難認被告吳慧馨為「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縱令原告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 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部分請求。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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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