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1703號
KSEV,97,雄簡,1703,2008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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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嬌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0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 月5 日下午4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經其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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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7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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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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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7月25日 │108,000 元 │96年7 月25日│AD0000000 │ 乙 ○ ○ │復華銀行│
│ │ │ │ │ │ │博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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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8月25日 │110,000 元 │96年8 月27日│AD0000000 │ 乙 ○ ○ │復華銀行│
│ │ │ │ │ │ │博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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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嬌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